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在学校建设“西部先进,中亚一流,国际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大学”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建设最基本单位,是领导所在单位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党支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围绕中心,扎实工作,保证学校根本任务的实现和本单位具体目标的完成。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应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教学单位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设置,也可根据工作任务按教学团队设置;科研单位党支部一般按研究室设置,也可根据工作任务按科研团队设置;管理服务部门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科室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和专业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级设置;离退休党支部根据离退休党员的实际情况独立设置。
第六条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教工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可由教工正式党员或优秀的学生正式党员担任。离退休党支部书记由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热心党务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七条党支部的设置、撤销、合并,需经所在单位的党委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教工党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沟通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支部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教工党员争做师德标兵、管理服务模范,以优良党风带动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在青年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优秀教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师生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师生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离退休党支部委员会要根据离退休党员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支部活动,关心离退休党员的思想、生活,引导离退休教职工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他们在关心下一代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九条学生党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坚定信念、弘扬正气、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弘扬兵团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维护民族团结,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学生党员争做学习成才标兵、服务师生表率,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培养社会责任感,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壮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十条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应是单数,以3至5人为宜。可分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只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
第十一条教工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原则上三年,学生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原则上一年,离退休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原则上两年。凡任期届满的支委会,都应召开党员大会按期进行改选。支委会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空缺,均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改选。如不到换届时间,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支委会委员,并报所在单位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对支部全体党员负责,并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支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必须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分工负责贯彻实施;未设立支委会的支部,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党支部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做好支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作好发展新党员工作,搞好支部的自身建设。
(三)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师生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为师生群众办实事。
(四)处理好日常事务工作,按时收缴支部党员的党费。
(五)根据需要,经常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保证支部和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一)党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支部工作,召开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及支部大会、支委会的决议、决定,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重点抓好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动支部委员和党员作好师生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积极主动地与所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团结互补,共同作好各项工作。
(五)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组织支委学习,按时召开支委会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五条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支部书记组织过好组织生活、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及支部改选工作。
(二)负责对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按照党员标准和工作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状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搞好党内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党支部的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积极配合书记和其他支委作好工作,宣传党员和群众中的先进事迹,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三)协调开展本单位群众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支部书记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二)依据党支部决议做好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和教育工作。
(三)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报告支委会。
第五章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党内生活制度
(一)党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双周组织生活制度,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党支部工作,开展党员党性分析,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党员的正面教育、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内外群众评议,客观评价党员的现实表现。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年底进行,并将评议结果上报上一级党组织。
(三)党日活动制度。加大活动创新力度,根据支部实际,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党日活动的方式方法,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新颖、富有实效的活动。
第十九条“三会一课”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员思想觉悟,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条集体领导制度。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支委同志的意见,带头执行党支部决定。支部委员会要尊重和支持支部书记的工作,按照分工各司其职。
第二十一条联系群众制度。通过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党员联系群众、教工党支部联系学生班级等形式,开展“一帮一”、“一联一”活动,了解师生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帮助师生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工作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结合《石河子大学党支部工作量化指标》(见附件)石河子大学党支部工作量化指标.doc,全面总结工作,每学期至少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采取多种形式就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向党组织汇报。党支部每年应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改进支部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费收缴制度。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四条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增强服务功能,努力服务于学校事业发展、服务于教学科研、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切实解决师生实际困难。
第二十五条保障支部书记待遇。学院基层教学科研单位党支部书记由一线教师担任的或离退休工作处基层党组织书记由离退休人员担任的,每月给予500元工作补贴,每年按十个月计,由学校统一发放。附属单位基层党支部书记工作补贴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